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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答辩

一、概要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是指与异议复审申请人对应当事人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转送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理由后,在法律规定的三十天时间内驳斥该商标异议复审理由的回复答辩书。

二、启动条件

1、答辩人资格:答辩人为商标局商标异议决定中的胜诉方;

2、答辩时限:收到商标评审委的答辩通知等文件后三十天内完成,属于被动启动。

三、异议答辩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的设计思路、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4、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

5、企业简介;

6、其他相关证据。

四、异议复审答辩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2、准备答辩书件:包括撰写答辩书、拟写答辩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本公司知产团队代理客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件。

注: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与相对应的权利救济,请参考商标异议复审部分的内容

商标撤销复审

一、概要

商标撤销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具体而言,商标撤销复审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根据申请作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不服的复审。

二、启动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原权利人,或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2、申请时限: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撤销决定或《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超过该十五天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程序和司法上的救济机会。

三、撤销复审申报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撤销复审理由正文

4、有关证据材料;

5、国家商标局撤销决定通知书;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则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撤销复审流程

1、签署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撤销复审书件:包括填写复审申请书、拟写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书件及理由。

五、撤销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商标局的撤销理由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复审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理由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复审裁定。

六、撤销复审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1、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撤销复审裁定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定生效。

商标异议复审

一、概要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二、启动条件

1、申请人资格:有权提出异议复审的申请人,须是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到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包括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2、申请时限:商标异议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超过该十五天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程序和司法上的救济机会。

三、异议复审申报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异议复审理由正文;

4、异议复审的证据材料。

四、异议复审流程

1、客户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本公司准备异议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异议复审申请书、拟写异议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本公司知产团队代理客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实践当中,异议复审案件大约在商评委收文后大约6-7个月出具正式受理通知书;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五、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部分成立;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理由部分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部分异议裁定,维持部分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六、异议复审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1、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定生效。

商标驳回复审

一、概要

商标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对自身商标的处理决定或裁定不服的,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救济的行为。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具体而言,商标驳回复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二、启动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或驳回通知书中载明的该商标申请权变更或转让的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超过该十五天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程序和司法上的救济机会。

三、驳回复审的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商标真实含义、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5、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7、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复印件;

8、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10、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四、驳回复审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

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实践当中,驳回复审案件大约在商评委收文后大约2个月时间出具正式受理通知书;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书件不予退还。

五、驳回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目前,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自正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大约18个月左右的时间审理完成。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则作出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则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决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部分成立的,则作出部分驳回该复审商标的决定。

六、驳回复审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1、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定生效。

商标复审答辩

一、概要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是指与异议复审申请人对应当事人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转送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理由后,在法律规定的三十天时间内驳斥该商标异议复审理由的回复答辩书。

二、启动条件

1、答辩人资格:答辩人为商标局商标异议决定中的胜诉方;

2、答辩时限:收到商标评审委的答辩通知等文件后三十天内完成,属于被动启动。

三、异议答辩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的设计思路、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4、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

5、企业简介;

6、其他相关证据。

四、异议复审答辩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2、准备答辩书件:包括撰写答辩书、拟写答辩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本公司知产团队代理客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件。

注: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与相对应的权利救济,请参考商标异议复审部分的内容

商标撤销复审

一、概要

商标撤销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具体而言,商标撤销复审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根据申请作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不服的复审。

二、启动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原权利人,或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2、申请时限: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撤销决定或《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超过该十五天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程序和司法上的救济机会。

三、撤销复审申报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撤销复审理由正文

4、有关证据材料;

5、国家商标局撤销决定通知书;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则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撤销复审流程

1、签署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撤销复审书件:包括填写复审申请书、拟写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书件及理由。

五、撤销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商标局的撤销理由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复审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理由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复审裁定。

六、撤销复审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1、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撤销复审裁定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定生效。

商标异议复审

一、概要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二、启动条件

1、申请人资格:有权提出异议复审的申请人,须是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到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包括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2、申请时限:商标异议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超过该十五天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程序和司法上的救济机会。

三、异议复审申报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异议复审理由正文;

4、异议复审的证据材料。

四、异议复审流程

1、客户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本公司准备异议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异议复审申请书、拟写异议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本公司知产团队代理客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实践当中,异议复审案件大约在商评委收文后大约6-7个月出具正式受理通知书;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五、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部分成立;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理由部分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部分异议裁定,维持部分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六、异议复审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1、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定生效。

商标驳回复审

一、概要

商标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对自身商标的处理决定或裁定不服的,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救济的行为。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具体而言,商标驳回复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二、启动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或驳回通知书中载明的该商标申请权变更或转让的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超过该十五天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程序和司法上的救济机会。

三、驳回复审的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商标真实含义、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5、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7、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复印件;

8、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10、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四、驳回复审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

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实践当中,驳回复审案件大约在商评委收文后大约2个月时间出具正式受理通知书;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书件不予退还。

五、驳回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目前,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自正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大约18个月左右的时间审理完成。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则作出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则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决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部分成立的,则作出部分驳回该复审商标的决定。

六、驳回复审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1、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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