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63354221
铭天知产
铭天新闻行业新闻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21: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

电话咨询:
010-63354221
mtlawyer@139.com

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及期限

时间: 2017-10-24 16:41 来源: meancare 作者:admin 点击:

中药知识产权的几种保护方式

由于过去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长期流落于民间,有的甚至被国外厂商无偿或低价掠走赚取巨额利润。据统计,在我国目前的中药专利申请中,80%以上为个人申请,企业专利申请尚不足20%。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中药专利的成果转化及获取最大利益。目前,全球每年中成药销售额约为110亿美元,而中国只占了其中5%。不重视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给我们造成了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又使中药产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在我国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八种方式:

中药品种行政保护 为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专利法的补充和完善,中药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中药保护局限于品种,其保护期限从二级保护的7年至一级保护的10年到30年不等。相对于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和缓宜之计,一旦其他企业改变剂型申报新药,其市场将被瓜分甚至被取代。

 

中药发明专利保护 近年来,中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受中药企业和研究院所青睐,这既有加入WTO的原因,也与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三个不侵犯专利条款有关,还与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适度放松对药品保护有关。 

早在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1993年1月新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对药品的制备工艺给予中药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加入WTO后,世贸组织要求我国修改专利法,其中对医药知识产权所作承诺包括: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税率、放开药品分销业务、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等条款。因此,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强制性,也是国际上认可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中药商标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崛起了一大批中药品牌,其势直逼百年老品牌,显现了商标品牌的独特魅力。据统计,连续4年我国国内商标注册量超过了50万件,国际注册商标以年均1000件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以中药为代表的药品及其保健品的商标注册数量占有相当比重。充分表明了企业运用商标战略保护中药品牌、实现裂变增长的运作是成功的。

中药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表明产品原产于某成员国境内某一特定地区,其产品因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造就了药材良好的质量特性,如吉林的人参、四川的贝母、宁夏的枸杞、文山的三七等。根据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成员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WTO-TRIPS协议中有关原产地保护的条款,同时各成员国还有互认和免检功能,它是一个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的标志和保证,在进入国际市场上不但拥有特殊的护身符,而且出口还将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中药的外观包装设计保护 中药产品的外观包装是工业设计中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组合、并富有美感的专业设计。工业设计在专利法中被称为外观设计,是对中药产品的除发明专利、商标以外的另一种保护方式。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晓、未曾对外公开和披露的信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条款,它也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包括中药研发信息、关键工业参数、试验数据、营销渠道、客户名单、财务信息等,企业通过实施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国家科技秘密保护 关系到国家安全,科技发展和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均属于国家秘密。中药产业中的中药材、中药制剂配方、主要技术指标、工业路线、关键技术均可按技术密级、确定密级时间、保密期限申请,经各级科技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上报,由国家保密办公室核准即可获得相应的保密级和保密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 企业在文化创建中形成的企业经营理念、宗旨,对外整合传播的信息,企业的标识、标志、广告用语、广告文案,特定的药品说明书设计等均属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著作仅属于版权局管理和授权。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二条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2《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年4月23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护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用于审评工作的会议费、专家差旅赉、食宿费、劳务费、检验费、证书印制费等有关开支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包括工资、福利、 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中药申请专利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区别?

一、两种保护的关系和区别

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都是对中药技术成果给予合法性的保护,以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统一的,现就二者的区别介绍如下:

1.两者保护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国家法律,其保护方式是由专利局授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定是否侵权,并由法院执行对侵权者的制裁;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国家法规,其保护方式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现已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同—编者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大于后者。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与法规矛盾时,法规服从于法律的原则,对同一种中药品种,如果两者保护的权益人出现不同时,在法律效力上后者服从于前者。鉴于此原因,《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2.被保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所谓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所有权。知识产权在法律概念上具有专有权和财产权的特征。专利保护就是通过对专利申请人授予专利权的形式给予保护,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有独占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并有限制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也说是说,决定是自己独家生产其专利药品,还是许可其他厂家生产以及许可其他几家生产的权利人是专利权人自身,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中药品种保护属于对特定生产企业所生产中药品种的一种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即对于中药品种保护来说,同一保护品种受益人不只是一家,它可以同时是两家以上的生产企业,决定保护几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同一产品的权利人不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持有者,也就是说,《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的权利是非独占性的,并且,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权归卫生行政部门所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不具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权利。专利权由于具有财产权的特性,与普通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专利权人有权决定他所拥有的专利权的命运,诸如转让、赠与、放弃等,这就是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处分权。因此专利权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买卖,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通过部分或全部转让,获得经济利益;而《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的权利是不能自由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只有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才可以收取合理的使用费,并且其使用费数额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卫生行政部门裁决。也就是说,《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对这种使用费的收取是有条件的、非自主性的。

3.两者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同: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了中药复方、单方制剂,中药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的制备方法或加工工艺,中药的新用途,而且,专利保护的药物产品可以是正式批准的药物品种,也可以是正在研制中的未上市的药物;中药品种保护的客体只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药物产品(《中药品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编者注)

4.两者保护的期限不同:药品专利保护的期限统一为二十年;中药品保护的期限不是统一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责任编辑:admin)
© 铭天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