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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替他人推销”困惑?北京高院最新参考问答让你豁然开朗!

时间: 2017-03-21 22:44 来源: 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在人们不断丰富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背后,是社会经济的巨轮在不断前进,社会经济包罗万象,有数不清的行业分工,各个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各司其职,但是互有交叉重叠,很难用一条定义或标准完全区分清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商品或者服务在商标注册和审查实践中,就存在着不少争议,比如第3503类似群中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第3503类似群包括:进出口代理350005,拍卖350030,替他人推销350071,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085,市场营销350106,电话市场营销350107,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120。其中的“替他人推销”在实践中引起了颇多争议。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并无“零售”这一服务项目,商场、超市这种从事商品的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也就面临着无法申请商标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困境。由此导致了一个变通的做法,即销售企业在“替他人推销”这一服务上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实际却是在“销售”这一服务上进行使用。

早期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第35类的注释中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也就是说“销售”服务不属于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这又使销售企业面临另一重困境,就是当他人申请销售企业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时,销售企业举证证明自己在“销售”服务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志,恐怕不能获得维持其注册商标的结果。

针对这一问题,在最新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参考问答(17)中,北京高院对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关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的商标使用提出了四条指导意见,意见如下: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03类似群组中“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该类服务的对象应为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服务),以价格的差异获取商业利润的情形;

二、目前我国并未准予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其他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故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中应当遵循“替他人推销”服务的实质特点进行相关认定;

三、考虑到目前商业模式、经营方式多元化的特点,应避免仅以复审商标注册权人为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为由,即认定复审商标未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四、结合在案证据,若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能够证明其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进行商业合作,并且提供的促销活动海报、促销活动策划方案、报刊促销广告、咨询服务等证据,足以认定其为经销商(含提供者)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上述行为属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除了上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外,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还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一是销售企业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他人在销售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企业能否依据其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主张该他人侵权?

二是如果销售企业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注册商标,而是由他人在该服务上注册了与该销售企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此时该他人反过来主张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侵犯其在”替他人推销“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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